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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文号 | 沪府土[2018]172号 |
批准日期 | |
行政区划 | 嘉定区 |
项目位置 |
征收土地方案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,2018年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[2018]17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。现公告如下:
一、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:
二、建设用地用途:
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(嘉北郊野公园一期彭门河以北、田间道2-30西侧(12-04)地块)
三、征收土地的位置(四至范围):
四、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:
1、 嘉定区菊园街道青冈村4组6668.2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6411.8平方米、建设用地254.7平方米、未利用地1.7平方米。
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668.2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6411.8平方米、建设用地254.7平方米、未利用地1.7平方米。
五、在征收土地范围内,根据《拟征地告知书》(沪〔嘉〕拟征地告[2016]第108号)的要求,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(农村集体经济组织)、土地使用权人、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,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,持土地权属证书、房屋权属证书、财产权凭证,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13日。
六、本公告公布后,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、青苗补偿、地上附着物补偿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,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,依法组织实施。
七、《拟征地告知书》公布后,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,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
八、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,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。
特此公告。
特此公告。